2006年3月3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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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有处罚权 最高可罚2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本报记者 陈晓青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强化监管力度;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部分处罚权,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将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
    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林介绍,目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仍居于高位。近几年来,在全省工矿企业各类伤亡事故中,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和死亡人数都占80%以上。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仍较淡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把条例草案列入2005年一类立法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起草。条例草案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等。省人大财经委审议后认为,我省大量的个私企业分布在各乡镇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已成为安全监管网络的重要一环,现实中许多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权,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为此建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部分行政处罚权。
    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监管,可以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此条例草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机械冲压设备使用的监管、对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不得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